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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州机电高等职业技术学校财务管理和监督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学校财务行为,加强财务管理和监督,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教育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事业单位财务规则》和国家有关法律制度,结合学校特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学校各部门、系部和劳服中心等。
  第三条 学校财务管理、监督的基本原则是: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坚持勤俭办学的方针;正确处理事业发展需要和资金供给的关系,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关系,国家、学校和个人三者利益的关系。
  第四条 学校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合理编制学校预算,有效控制预算执行,完整、准确编制学校决算,真实反映学校财务状况;依法多渠道筹集资金,努力节约支出;建立健全学校财务制度,加强经济核算,实施绩效评价,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强资产管理,真实完整地反映资产使用状况,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资产,防止资产流失;加强对学校经济活动的财务控制和监督,防范财务风险。
  第二章 财务管理、监督体制
  第五条 学校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与系(部)经费包干使用相结合的财务管理体制,采用行政大帐统一收付,集中核算的运行方式。
  第六条 学校财务工作实行校长负责制。
  第七条 学校单独设置一级财务机构,在校长的领导下,统一管理学校财务工作。
  第三章预算管理
  第八条 学校预算是指学校根据事业发展目标和计划编制的年度财务收支计划。
  学校预算由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组成。
  第九条 国家对学校实行核定收支、定额或者专项补助、超支不补、结转和结余按规定使用的预算管理办法。
  定额和定项补助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和财力可能,结合事业特点、事业发展目标和计划、学校收支及资产状况等确定。
  第十条 学校预算编制应当遵循“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收入预算编制应当积极稳妥;支出预算编制应当统筹兼顾、保证重点、勤俭节约。
  第十一条 学校参考以前年度预算执行、结转和结余情况,根据预算年度事业发展目标、计划与财力可能,以及年度收支增减因素和措施,按照预算编制的规定编制预算。
  学校预算应当自求收支平衡,不得编制赤字预算。
  第十二条 学校财务处提出预算建议方案,经学校党委会审议通过后,上报主管部门,经主管部门审核汇总报财政部门。学校根据财政部门下达的预算控制数编制预算,经法定程序审核批复后执行。
  第十三条 学校应当严格执行批准的预算。预算执行中,国家对财政补助收入和财政专户核拨资金的预算一般不予调整;上级下达的事业计划有较大调整,对预算执行影响较大时,经学校研究报主管部门审核后报财政部门调整预算。财政补助收入和财政专户核拨资金以外部分的预算需要调增或者调减的,由学校研究自行调整并报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备案。
  收入预算调整后,相应调增或者调减支出预算。
  第十四条 学校决算是指学校根据预算执行结果编制的年度报告。
  第十五条 学校应当按照规定编制年度决算,由主管部门审核汇总后报财政部门审批。
  第十六条 学校应当加强决算审核和分析,保证决算数据的真实、准确,规范决算管理工作。
  第四章 收入管理
  第十七条 收入是指学校开展教育教学、科研及其他活动依法取得的非偿还性资金。
  第十八条 学校收入包括:
  (一)财政收入,即学校从财政部门取得的各类财政拨款。包括:
  1.财政拨款,即学校从同级财政部门取得的各类财政教育拨款。
  2.财政其他拨款,即学校从财政部门取得的本条上述拨款范围以外的财政拨款。
  (二)事业收入,即学校开展教育教学、科研及其辅助活动取得的收入。包括:
  1.教育事业收入,指学校开展教学及其辅助活动所取得的收入,包括:通过学历和非学历教育向学生个人或者单位收取的学费、住宿费、委托培养费、考试考务费、培训费和其他教育事业收入。
  2.科研事业收入,指学校开展科研及其辅助活动所取得的收入,包括:通过承接科研项目、开展科研协作、转化科技成果、进行科技咨询等取得的收入。
  (三)上级补助收入,即学校从主管部门和上级单位取得的非财政补助收入。
  (四)附属单位上缴收入,即学校附属独立核算单位按照有关规定上缴的收入。
  (五)经营收入,即学校在教学、科研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
  第十九条 学校组织收入应当合法合规。各项收费应当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收费范围和标准,并使用合法票据;各项收入应当全部纳入学校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
  第二十条 学校对按照规定上缴国库或财政专户的资金,应当按照国库集中收缴的有关规定及时足额上缴,不得隐瞒、滞留、截留、挪用和坐支。
  第五章 支出管理
  第二十一条 支出是指学校开展教育教学、科研及其他活动发生的资金耗费和损失。
  第二十二条 学校支出包括:
  (一)事业支出,即学校开展教育教学、科研及其辅助活动发生的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
  基本支出是指学校为了保障其正常运转、完成教学科研和其他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支出,包括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
  项目支出是指学校为了完成特定工作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在基本支出之外所发生的支出。
  (二)其他支出,即本条上述规定范围以外的各项支出。包括劳服中心、利息支出、捐赠支出等。
  第二十三条 学校应当将各项支出全部纳入学校预算,建立健全支出管理制度。
  第二十四条 学校的支出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规定的开支范围及开支标准;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没有统一规定的,由学校结合本校情况规定,报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备案。
  第二十五条 学校从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取得的有指定项目和用途的专项资金,应当专款专用、单独核算,并按照规定向财政部门或者主管部门报送专项资金使用情况;项目完成后,应当报送专项资金支出决算和使用效果的书面报告,接受财政部门或者主管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的检查、验收。
  第二十六条 学校应当严格执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和政府采购制度等有关规定。
  第二十七条 学校应当加强支出管理,不得虚列虚报;应当进行支出绩效评价,提高资金使用的有效性。
  第二十八条 学校应当依法加强各类票据管理,确保票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使用正确,不得使用虚假票据。
  第六章 结转和结余管理
  第二十九条 结转和结余是指学校年度收入与支出相抵后的余额。
  结转资金是指当年预算已执行但未完成,或者因故未执行,下一年度需要按原用途继续使用的资金。
  结余资金是指当年预算工作目标已完成,或者因故终止,当年剩余的资金。经营收支结转和结余应当单独反映。
  第三十条 学校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资金的管理,应当按照同级财政部门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学校非财政拨款结转按照规定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非财政拨款结余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职工福利基金,剩余部分作为事业基金用于弥补学校以后年度收支差额;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二条 学校应当加强事业基金的管理,遵循收支平衡的原则,统筹安排,合理使用。
  第七章 专用基金管理
  第三十三条 专用基金是指财政部门或上级部门拨入的及学校按照规定提取或者设置的有专门用途的资金。
  第三十四条 专用基金管理应当遵循先提后用、收支平衡、专款专用的原则,支出不得超出基金规模。
  第三十五条 专用基金包括:
  (一)学生奖助基金,即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事业支出的相关科目中列支,用于学费减免、勤工助学、校内奖助学金和特殊困难补助等的资金。
  (二)其他专项基金,包括省级专项转移支付、市财政拨入的专项经费及上级主管部门拨入的专项经费。
  第八章 财务监督
  第三十六条 学校财务监督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预算编制、财务报告的科学性、真实性、完整性;预算执行的有效性、均衡性;
  (二)各项收入和支出的合法性、合规性;
  (三)结转和结余的管理情况;
  (四)资产管理的规范性、有效性;
  (五)负债的合规性和风险程度;
  (六)对违反财务规章制度的问题进行检查纠正。
  第三十七条 学校财务监督应当实行事前监督、事中监督、事后监督相结合,日常监督与专项检查相结合。
  第三十八条 学校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经济责任制度、财务信息披露制度等监督制度。
  第三十九条 建立健全各级经济责任审计制度。学校纪检部门和财务处可根据实际情况对不同的经济活动实施不同的监督方式,对违反国家财经法规的行为,向学校党委提出意见并向上级主管部门和其他部门反映。
  第四十条 对廉政风险点的防控监督
  (1)经费审批的监督,严格执行《学校经费审批制度》,认真履行财务监督职能,强化内部控制,规范经费审批工作流程,明确经费审批权限,堵塞管理漏洞,确保资金安全;
  (2)收费管理的监督,严格收支管理,实行“收支两条线”,建立健全和防范“小金库”的长效机制;
  (3)票据管理的监督,建立购、领、使用等管理制度,严格执行票款分离。在学校预算管理、收支管理、资产及负债管理等方面,严格执行国家和学校财务管理规定,不断提高财务工作水平,规范学校财务行为;
  (4)大额资金监管方面,科学测算资金流量,制定学校大额资金管理办法,大额资金使用按预算控制,集体决策,分级审批,财务统一支付的原则进行管理,加强学校资金安全性监督。
  (5)加强工会经费使用的监督,加强对工会财务经费的监督管理,公开活动经费使用情况。杜绝违规使用工会经费、搞活动讲排场,造成铺张浪费的现象。
  (6)物资采购风险防控,膳食、绿化、维护等服务类外包招标采购中,严格执行国家与我校招投标管理办法。加强市场和投标商的考察,对投标方进行业绩考察。招标文件编制科学合理、不带倾向性或指向性。经政府采购监管部门批准由学校自行组织采购的,原则上委托中介和采取公开招标,并按有关规定报批采购方式;对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采购和单一来源采购从严管理。合同签订严格遵循招投标结果。强化校务公开,将招标采购放在阳光下,主动接受监督。
  图书采购监管,严格执行政府采购法、省教育厅部门集中采购管理办法以及校内招投标管理办法。制定与实施学校图书教材采购管理制度,教材严格按程序采购。降低在经费分配、使用、管理把关不严或放松监管的风险及图书、教材、期刊、数据库、设备采购存在不按规定程序进行采购,出现违规乱纪的风险。杜绝图书采购过程收受供应商财物、礼金和回扣等现象,保证采购公开、公平和公正。
  第四十一条 学校依法接受教育、财政、审计、物价和税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九章 附则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学校财务处负责解释。

泰州机电高等职业技术学校
2018年12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