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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州机电高等职业技术学校固定资产管理制度

  第一条  学校的固定资产是国有资产,是学校进行教学、科研等工作的物质基础和必备条件。为了加强固定资产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保障学校各项工作的正常开展,根据上级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固定资产是指一般设备单位价值在500元以上,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800元以上,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作为固定资产管理。
  第三条  固定资产管理坚持科学规范、责任到人、配置合理、效益优先的原则。
  第四条  固定资产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完善管理体制,健全规章制度,明晰产权关系,落实管理责任,合理配置固定资产,保证固定资产安全、完整。
  第五条  学校对固定资产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管理体制。后勤处设资产管理员1名,负责学校资产登记清查、报损等工作。各处室(系)应设兼职资产管理员1名,建立资产分户帐,负责本处室(系)的资产保管、使用、登记等工作。财务科设资产帐管理员1名,负责学校资产总帐和分类帐簿。做到帐帐相符,帐物相符。
  第六条  后勤处对全校固定资产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第七条  学校根据事业发展规划和经费预算,在充分论证的基础上,研究编制年度购建计划,结合学校实际确定审批权限和程序,避免重复、盲目购建。
  第八条  固定资产购建完成后,资产管理部门应会同购建单位按照有关专业标准、合同条款进行现场勘验、测试和清点。验收不合格,不得办理结算手续,不得交付使用,并按合同条款及时向有关责任人提出退货或索赔。
  第九条  建立健全固定资产保管和维护制度。各占有、使用部门应落实安全防护措施,做好防火、防盗、防爆、防潮、防尘、防锈、防蛀等工作。
  第十条  对固定资产的检修工作应做到及时、经常。对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要定期检测、校验,确保精度和性能完好,防止事故发生,对房屋构筑物应定期勘查、鉴定、修缮,确保使用安全。
  第十一条  购置大型精密仪器设备、文物、陈列品以及基本建设过程中形成的各类文件资料应及时收集、整理、归档。
  第十二条  学校内部移交固定资产应符合如下规定:
  (一)机构调整时,由资产管理部门会同归口管理部门组织有关人员进行财产清查,办理交接手续;
  (二)固定资产管理人员岗位变动时,应在上一级管理部门监督下办理交接手续;
  (三)固定资产使用人员调离学校或退休,须交清所用固定资产。
第十三条  学校建立固定资产清查制度。每年末(学年末)进行一次清查盘点,并根据需要不定期地进行全面或局部清查,确保帐物相符。
  第十四条  固定资产处置是指学校对各类固定资产进行产权转移或注销的行为,包括无偿调拨、出售、投资、报废、报损等。
  第十五条  处置固定资产要符合以下程序:
  (一)使用部门提出申请并填写固定资产处置申请单;
  (二)归口管理部门组织技术鉴定;
  (三)资产管理部门审核;
  (四)学校分管领导签署意见;
  (五)价值在规定标准以上的,上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
  (六)根据批复处置固定资产。
  第十六条  学校处置房屋、构筑物及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应由资产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和技术鉴定,并按国有资产管理规定评估确认处置价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