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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州机电高等职业技术学校社会性考试管理暂行办法

泰机高职〔2014〕23号

泰州机电高等职业技术学校社会性考试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对社会性考试的管理,提高考试管理质量,维护考试公正,确保考试的公信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33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社会性考试分为教育考试和其他部门承办的考试。国家教育考试是指由教育行政部门实施,在全国(省)统一举行的教育考试。一般包括研究生入学考试、高考、普通高中学业水平测试、教师资格认定考试、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成人高考、职业学校对口单招等。其他部门承办的考试是指市人社局、市司法局、市住建局、市统计局等其他部门委托我校组织的考试。
  第三条  社会性考试工作由后勤处负责。考试主管部门向学校提出设立考点的申请后,一般考试由分管后勤工作的校长批准,重要考试由学校主要负责人批准。后勤处负责洽谈、协调、组织和实施。
  第四条  国家教育考试监考员应是本校在职在编人员,其他部门承办的考试监考员原则上应是本校在编在岗的教职工,必要时可适量安排学校劳服公司对考务工作熟练的职工,一般情况下,不安排外聘教师监考。
  第五条  考试工作人员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1.思想品德良好,作风正派;
  2.遵纪守法,廉洁奉公,原则性强;
  3.熟悉考试业务,工作认真负责;
  4.遵守保密工作规定;
  5.身体健康。
  6.接受培训并认定为合格的。
  第六条 考试工作是学校服务社会工作的组成部分,在职教职工都有承担考试工作义务,教育考试全年八次左右,符合条件人员应至少承担五次考试工作;其它部门的考试,符合条件人员也应积极参加。
  第七条  考试工作人员由后勤处负责选拔、培训和任用,各系处室按后勤处要求,结合教职工具体情况及参加考试工作次数推荐考试工作人员。
  第八条 男年满57周岁,女年满52周岁,或因身体原因不能承担考试工作,或家庭情况特殊的教职工,学年初,经本人申请,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可予以照顾,不安排或少安排监考工作次数。
  第九条  考务工作人员的选拔本着“从紧、够用、责任”原则,所有参加考试工作的教职工应明确责任、熟悉要求,高质量做好每一个环节的工作。
  第十条  考试工作人员确定后,教职工如有特殊情况不能参加考试工作,必须提前两天向后勤处办理请假手续。
  第十一条  监考员应准时参加考前培训,认真学习考试政策规定,熟悉监考业务,熟练掌握考试相关设备的操作规程,能够识别常见的作弊工具。培训不合格者不得参加考试工作。
  第十二条   考试工作人员要严格遵守工作时间,按时到岗,坚守岗位,不得迟到、早退,不得擅离岗位,不得做与考试工作无关的事情。监考人员在监考期间必须严格执行《考场规则》及监考工作程序和要求,严格按规程操作,不得自行决定缩短或延长考试时间,不得在考场内与考生交谈,不得阅读书报、谈笑、打瞌睡,不得抄题、做题,不得将试卷传出考场,不得在场内吸烟。
  第十三条 后勤处建立监考员诚信档案,按考试时间顺序记录考试安排、监考员监考表现。
  第十四条  考点主任对考试工作负主要责任。国家级重要考试由学校主要负责人担任考点主任,分管副校长担任考点副主任;其他考试由学校分管副校长担任考点主任,其他副校长担任考点副主任。
  第十五条 建立秩序册制度,每次考试必须编制考务工作秩序册。凡参加考试工作的教职工,应当服从分工。秩序册上名单必须明确,不得以部门替代个人,监考费的发放必须与秩序册名单一一对应。
  第十六条  每年组织优秀工作者评选活动,对积极参加监考工作监考态度认真,热情为考生服务,监考工作质量高,无任何差错的教师进行表彰奖励。对无故不服从考试工作安排且年内规定监考次数未达要求的教师,对严重违反监考纪律教职工,按监考违规违纪条例精神处罚,年内不能参加评先评优、晋级和职称评定。
  第十七条 本办法从二零一四年四月一日起执行,解释权在校长室。

二〇一四年四月